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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訊息

【公告-公文】性平法及防治準則規定調查相關事項

{{ $t('FEZ002') }} 管理者|

法令規定如下:

一、調查小組成員於事件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,並應有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。

二、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不得通知現所屬學校時,得予尊重,且得不通知現就讀學校派員參與調查。

 

詳見附檔公文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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{{ $t('FEZ003') }} 1590-02-2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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